证监会曝光A股18亿操纵大案
2018-08-10 21:11:39
  • 0
  • 0
  • 1
  • 0

 证监会表示,高勇控制利用2个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子账户及14个自然人账户,通过信托计划等方式放大资金杠杆,集中资金优势,以连续封涨停、连续交易等手段对"精华制药"实施了操纵行为。

  利用护城河投资合伙人身份
  操纵16个证券账户
  处罚书显示,高勇,男,1974年12月出生,住在黑龙江省牡丹江市。

  高勇为北京护城河投资合伙人,其实际控制了16个证券账户(以下简称高勇账户组)从事涉案交易。具体情况如下:
  1、高勇与华宝信托签订了"时节好雨"7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特定分组账户B类权益转让合同。

  约定好雨7-高勇账户所属特定分组账户可用于交易的权益初始资金总额为6,000万元,其中A类权益初始资金为4,000万元,由华宝信托以信托资金支付;B类权益初始资金为2,000万元,由高勇本人提供。

  华宝信托根据高勇下达的交易指令进行日常交易。

  2、路某为护城河投资合伙人,路某与华宝信托签订了"时节好雨"7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特定分组账户B类权益转让合同。

  约定好雨7-路某账户所属特定分组账户可用于交易的权益初始资金总额为2.7亿元,其中A类权益初始资金为1.8亿元,由华宝信托以信托资金支付;B类权益初始资金为9,000万元,由路某本人提供。

  华宝信托根据路某下达的交易指令进行账户的日常交易。根据路某与高勇陈述,路某将该账户交由高勇管理,好雨7-路某账户交易"精华制药"均由高勇决策作出。

  3、张某燕、黄某为世纪金源集团下属企业董事,两人账户在开立后均由西藏金源投资经理张某昭管理。张某昭由于工作繁忙,将两个账户转委托高勇管理至2015年11月。

  4、薛某账户由其配偶李某负责打理,后经路某介绍,李某将薛某账户部分委托给高勇管理。

  5、黄某明账户开立后由其母亲张某霞管理使用。经路某介绍,张某霞将黄某明证券账户部分委托高勇管理,该账户涉案交易由高勇作出。

  6、姜某、朴某娜分别为路某的岳母、妻子,路某将姜某、朴某娜账户委托高勇进行管理。

  7、徐某为护城河投资员工,其账户在涉案期间由高勇进行管理。

  8、2014年4月,高勇的朋友倪某将倪素某、倪松某账户介绍给高勇管理,并口头约定管理期限至2015年10月。经路某介绍,吴某江将本人账户交由高勇管理。此外,吴某江还将吴某丰、崔某欣、吴某账户介绍由高勇管理。

  高勇账户组所从事涉案交易,由高勇决策。根据高勇陈述,账户组交易的下单操作由高勇本人及护城河投资交易员王某红共同负责。高勇账户组账户在交易地址、交易设备方面存在高度重合。

  持续建仓 连续交易拉升股价
  先说一下被操纵的股票"精华制药",从2015年1月12日的22元/股到同年6月5日最高点91.8元/股,涨幅惊人超300%,背后竟然是高勇在建仓拉升股价。


  2015年1月12日至2月17日期间,高勇账户组共计委托买入28,392,500股,成交23,714,872股"精华制药",除少量卖出外,至2月17日高勇账户组共计持有22,875,030股"精华制药"。

  上述期间,高勇账户组申买量占同期市场申买量比例为28.63%,买成交量占同期市场成交量比例为36.57%。

  在买入"精华制药"的24个交易日中(另有两个交易日未买入),买成交量占市场成交量比例超过10%的有18个交易日,超过20%的有15个交易日,超过30%的有11个交易日,最高成交量占比达到76.96%。

  高勇账户组至少在以下时间段内存在集中资金优势,以连续交易方式拉抬股票价格的行为,并多次在拉高股价之后,少量进行卖出交易。

  高勇账户组1月12日至2月17日期间连续交易,并在部分交易时段集中资金优势拉抬"精华制药"股价的行为,对"精华制药"股价产生了显著影响。

  上述期间内,"精华制药"股价上涨66.67%,显著偏离同期中小板综指14.05%的上涨幅度,也显著偏离"精华制药"1月12日前20个交易日内的价格走势。


  集中资金优势
  以连续封涨停方式拉抬"精华制药"股价
  2015年2月25日起,精华制药因筹划重大事项停牌。

  5月25日,精华制药发布公告披露重大重组事项,并于当日开盘后恢复交易。

  5月25日至6月4日连续9个交易日内,高勇账户组在开盘集合竞价阶段,集中资金优势,以涨停价大量委托买入"精华制药",每日委托买入股数均超过1000万股,最高达到1800余万股,收盘时涨停委托买入数量占收盘时全市场涨停价买单的比例每个交易日均超过60%,最高达到76.35%。

  9个交易日内,高勇账户组最后一笔买入申报时,前10档卖委托申报量累计均不高于500股,远低于高勇账户组申买数量。

  综上,高勇账户组以涨停价大量申买"精华制药"的行为,不仅直接推动"精华制药"股价异常、连续攀升,还给投资者造成买盘占据绝对优势的印象,进而误导其他投资者的交易决策。5月25日至6月4日"精华制药"连续9个交易日涨停,6月5日起,高勇账户组停止以涨停价申报买入"精华制药","精华制药"价格停止连续大幅上涨的趋势。


  大量抛售 操纵获利超8亿
  在拉抬"精华制药"股价后,高勇账户组从6月5日起集中、大量出售"精华制药",实现操纵获利。

  6月5日至6月16日期间,账户组集中卖出19,944,580股"精华制药",卖出金额1,491,864,510.63元。

  至7月22日,除薛某账户仍然持有"精华制药"外,高勇账户组所持"精华制药"均全部卖出,共计卖出25,356,198股,卖出金额1,683,839,745.87元。

  6月5日至7月22日期间,除卖出交易外,高勇账户组在6月10日、6月11日、6月19日,共计买入3,687,600股"精华制药"。

  其中,6月19日上午9:43至10:07:51,高勇账户组集中资金优势,连续买入"精华制药",拉抬股票价格。该时间段内,高勇账户组共计入买入3,616,800股"精华制药",16笔买入申报均为第一档价格,且均高于申报前一刻买一价。高勇账户组的连续买入交易显著拉抬了"精华制药"价格。

  综上,高勇使用其实际控制的账户组,在2015年6月5日至7月22日,高勇账户组将前期建仓股票集中卖出,并在6月19日上午9:43至10:07:51期间,集中资金优势,以连续交易方式拉抬、维持"精华制药"股价。高勇的上述操纵行为,共计获利897,387,345.82元。


  证监会最终决定:罚没近18亿
  高勇曾申辩:
  (一)高勇并未控制崔某欣、吴某、吴某丰等3个证券账户。

  (二)高勇交易"精华制药"并不构成操纵,其本人并无操纵故意,2015年1月12日至2月17日期间购买股票不存在拉抬股价行为,5月25日,"精华制药"复盘后,高勇以涨停价的申报基本均未撤单,其申报均是真实的意思表示。

  (三)"精华制药"停牌期间,即2015年2月24日至5月25日期间,正值沪深股市迅速上涨期间,5月25日后"精华制药"的连续涨停,是正常补涨。

  (四)2015年6月5日后,高勇基于对大盘后续走势的悲观判断将"精华制药"集中卖出,并无操纵故意。

  经复核,证监会会认为:
  (一)高勇无论是在口头陈述还是在提交的书面材料中,均清楚表示崔某欣、吴某、吴某丰等16个证券账户均由其实际控制。高勇的这一陈述也与16个证券账户过往历史交易的趋同情况,交易设备、交易地址的重叠情况吻合。

  (二)高勇账户组在1月12日至2月17日期间大量买入"精华制药"建仓,与其后的连续封涨停拉抬股价、集中反向卖出均是一个完整操纵行为的组成部分。

  在上述交易日内,高勇账户组买成交量占同期市场成交量比例为36.57%,大量买单的申买价为买一价或高于市场前一刻成交价,申买量大于市场卖一价位的卖单量甚至前五档卖单的数量之和,其连续买入对"精华制药"股价的变动具有显著影响。

  (三)5月25日至6月4日连续9个交易日内,高勇账户组在开盘集合竞价阶段,集中资金优势,以涨停价大量委托申买"精华制药",不仅直接推动"精华制药"股价连续攀升,还给投资者造成买盘占据绝对优势的印象,进而误导其他投资者的交易决策。

  (四)高勇在以连续封涨停手段拉抬"精华制药"股价后,迅速将所持"精华制药"集中反向卖出,实现获利,充分反映了其拉抬股价以实现获利的意图。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证监会决定:没收高勇违法所得8.9亿元,并处以罚款8.9亿元。

  证监会表示,案件显露出市场操纵行为的一些新特点,这些违法行为人为获取更大的资金优势,通过民间配资、资管计划、私募基金等途径"加杠杆"实施操纵,所动用的资金量往往非常巨大,在个股盘中交易快进快出,极易引发市场异常波动,释放虚假的市场信号,严重干扰投资者正常的交易决策,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

  同时,操纵行为通常会积聚个股风险,而这些操纵行为所借助的资金杠杆渠道往往存在结构化设计和强行平仓机制,在大盘下跌或者个股风险释放过程中可能会触发股价下跌的连锁反馈,发生价格踩踏,进一步加剧市场风险,其危害不容小觑,必须严厉打击。

  证监会将继续加强监管执法力度,从严打击各类操纵市场行为,依法严惩违法行为人,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以下为全文:








 
最新文章
相关阅读